國內廠商 ( 華邦電子 ) 針對輸美 SRAM 被課反傾銷關稅,計劃以第三國作為輸美轉運地。筆者認為,此無法規避「反傾銷」,因為可能因而觸發美國進行「反規避」 (Anti-circumvention) 的指控。 < 相關專論 > ◎ 林環牆 , 自由時報 , 04-13-1998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頃於四月二日正式裁決針對台灣輸美的靜態隨機存取記億體﹝ SRAM ﹞課徵反傾銷關稅,預料一週內美國商務部將公布台灣有關業者被課徵的個別稅率;據悉,最高稅率逾 100% 。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商美光科技公司﹝ Micron ﹞考慮也對台灣動態隨機存取記億體﹝ DRAM ﹞廠商提出反傾銷的控訴。台灣 DRAM 的產值遠大於 SRAM ,屆時,若該反傾銷控訴成立,國內業者必受創不輕。如何回應紛至沓來的反傾銷案件,以排除台灣出口障礙,朝野應予高度重視。以下是筆者芻議: 1. 立即排除萬難,以進入「世貿組織」 (WTO) ,列為國府高度政策優先工作。台灣還不是 WTO 的會員,無法尋求 WTO 的「貿易調解庭」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 仲裁國際貿易糾紛,以致所有反傾銷案件皆偏頗地受制於美國的國內貿易法。幾年前,筆者曾呼籲國府莫過度拘泥於國內產業衝擊的顧慮,加速貿自由化,以期儘早成為世貿會員,目的即在於藉助 WTO 的貿易法制,保障台灣的國際通商網路。國府政策眼光,一定要看得遠。建立台灣成為「零關稅」自由貿易港的策略意涵,絕不亞於科技島。 2. 即使國內業者涉及傾銷,反傾銷關稅率也必須爭取依照傾銷程度合理課徵。依 WTO 的貿易法,反傾銷關稅的屬性是「糾正性」 (Corrective) ,並不是「懲罰性」 (Punitive) ,是以不得不合理重課,以致形成關稅保護的另類手段。依照 WTO 的關稅貿易協定第六條規定,傾銷的要件是: (A) 出口品價格低於出口國國內售價;或者 (B) 當國內售價資料不存在時,出口品價格低於同類產品銷往任何第三國的最高售價,或低於出口國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銷管成本與利潤。如果傾銷事實一經認定,且已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傷害, WTO 同意課徴反傾銷關稅。 3. 台灣廠商務須嘹解,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也意謂國際商務的「法制化」。為應付與日俱增的反傾銷等貿易法律案件,台灣廠商一定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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