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20, 2005

如何回應國外反傾銷關稅

林環牆, 自由時報, 4-1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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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頃於四月二日正式裁決針對台灣輸美的靜態隨機存取記億體﹝SRAM﹞課徵反傾銷關稅,預料一週內美國商務部將公布台灣有關業者被課徵的個別稅率;據悉,最高稅率逾100%。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商美光科技公司﹝Micron﹞考慮也對台灣動態隨機存取記億體﹝DRAM﹞廠商提出反傾銷的控訴。台灣DRAM的產值遠大於SRAM,屆時,若該反傾銷控訴成立,國內業者必受創不輕。如何回應紛至沓來的反傾銷案件,以排除台灣出口障礙,朝野應予高度重視。以下是筆者芻議:

1. 立即排除萬難,以進入「世貿組織」(WTO),列為國府高度政策優先工作。台灣還不是WTO的會員,無法尋求WTO的「貿易調解庭」(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仲裁國際貿易糾紛,以致所有反傾銷案件皆偏頗地受制於美國的國內貿易法。幾年前,筆者曾呼籲國府莫過度拘泥於國內產業衝擊的顧慮,加速貿自由化,以期儘早成為世貿會員,目的即在於藉助WTO的貿易法制,保障台灣的國際通商網路。國府政策眼光,一定要看得遠。建立台灣成為「零關稅」自由貿易港的策略意涵,絕不亞於科技島。

2. 即使國內業者涉及傾銷,反傾銷關稅率也必須爭取依照傾銷程度合理課徵。依WTO的貿易法,反傾銷關稅的屬性是「糾正性」(Corrective),並不是「懲罰性」(Punitive),是以不得不合理重課,以致形成關稅保護的另類手段。依照WTO的關稅貿易協定第六條規定,傾銷的要件是:(A) 出口品價格低於出口國國內售價;或者 (B) 當國內售價資料不存在時,出口品價格低於同類產品銷往任何第三國的最高售價,或低於出口國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銷管成本與利潤。如果傾銷事實一經認定,且已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傷害,WTO同意課徴反傾銷關稅。

3. 台 灣廠商務須嘹解,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也意謂國際商務的「法制化」。為應付與日俱增的反傾銷等貿易法律案件,台灣廠商一定須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慣例的 成本會計制度。絕對避免有外銷岐視,以內銷貼補外銷,或以甲外銷市場貼補乙外銷市場。務須清楚估算每一產品在國際貿易法規下可能涉及傾銷的外銷底價。該底 價當然會隨時間變動,例如,管理績效或生產效率提升都會降低產銷成本,從而允許更低的外銷底價,而不虞觸及傾銷。

4. 加 強國際產業資訊蒐集與分析,提昇國際市場需求的掌握能力,俾產銷配合,不致國內廠商集體陷入殺價傾銷國際市場。另外,國府主管單位也可考慮協調業者建立 「國際市場預警制度」,以避免一窩蜂擴大生產,造成產銷嚴重失調。依現行國際貿易法,生產國在本國市場「傾銷」,並不算傾銷。可是,只要跨出國界則依法行 事。小國市場胃納能力通常較小,因此,相對於美國等大國言,現行國際貿易法對台灣等較小國家不利。

5. 國內高等教育體系,應充實培養經通外語文的高素質國際貿易法律科技跨學科通才,同時直接鼓勵留學,以收宏效。否則,很難爭取到合理的貿易糾紛仲裁。

據報載,國內廠商
(華邦電子)針對輸美SRAM被課反傾銷關稅,計劃以第三國作為輸美轉運地。筆者認為,此無法規避「反傾銷」,因為可能因而觸發美國進行「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 的指控。

(作者是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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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台灣經濟成長策略的省思

林環牆, 工商時報, 3-15-1998

在即將邁向二十一世紀之際,台灣經濟成長策略究應如何調整,以維繫國力與國民福祇的提昇,實係當前朝野應高度重視與深入省思的一大課題。國人對於這個課題的思考,似乎有意或不自覺地掉入一個乍視有理的詭辯,認為台灣經濟的第二春,唯有仰賴中國持續擴張中的 "龐大市場" ,否則無以為繼。台灣民間企業深信這個簡單的邏輯,因為市場是企業生存的命脈。國府的政策思維,也在這種邏輯指引下,無法為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提供深具自信的「再成長策略」。即便台灣第一在野黨最近黨內「中國政策」大辨論,亦深受此邏輯所牽引。

從 宏觀經濟的角度,一國經濟永續成長的動力,乃來自「技術創新」。而「資本累積」,如廠房設備等的擴充增加,雖然是不可或缺的成長要素,卻無法單獨促進永續 成長,因為資本累積的邊際貢獻終究會遞減。而且愈是成熟的經濟,資本累積往往是因為技術創新的誘引,而居於被動的腳色。換言之,像台灣這種新興工業經濟, 未來成長的動源,將愈來愈仰賴技術創新,而資本累積則僅是被動配合技術創新而已。這個看法正是晚近十年美國經濟學術界所發展「內生成長理論」的中心論點。

國際市場規模的擴大與整合,毫無疑問,會促進國際貿易與投資,創造就業與商業利潤。然透過國際分工提高靜態資源分配效率,雖可 短暫擴張動態的經濟成長效果,卻幾乎無助於提昇一國經濟的長期成長率,尤其當台灣的貿易對象國﹝如中國﹞屬經濟相對落後時,更是如此。

一般企業家往往難以理解其中邏輯,因為前述所謂 短暫,在現實世界裡,畢境不短暫,可長達十年,甚或二十年。其實深一層看,與相對落後國家貿易,是無法經由商品流通,而帶動技術創新,因為這些國家的外銷品多屬勞力密集,而無高科技內涵,以供台灣廠商進行所謂「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等生產技術的模仿與啟發。

至若直接投資中國等相對落後國家,雖有策略性市場滲透的積極意義,長遠來看,資金未能留在本土,投入研究發展(R&D),對於亟須產業升級或技術創新的台灣,實弊多於利。

本人全文論述,絕無反國際貿易或投資的任何暗示。而旨在於強調,不要輕易掉入中國貿易市場誘人的邏輯陷阱,致錯估台灣經濟成長策略的根本要素──技術創新。技術創新必須透過長期有效率的R&D,此又建立在「科技人才」,「儲蓄資金 」,「知識產權保護 」,以及「國際市場」等的環環相扣。其中「國際市場」一環乃指與先進國家接軌的資本市場與高科技市場。如何在政策上,促進這四大環扣緊密結合,才是國府當前關鍵性的經濟策略。「兩岸關係」還是以國家安全或風險為考量依歸。

(作者是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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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縛的「一個中國」政策

林環牆, 原載發行美國的台灣公論報,5-26-1993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成立了兩個很重要的國際性經濟組織。一是「國際貨幣基金會」
(IMF),總部設於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一是「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兩者分別職掌世界貨幣與貿易制度。

IMF對外發表的文件一律稱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省」,這是否與中國大陸已經成為IMF會員有關?現在台灣與中國皆欲申請加入GATT。台灣是以「分立關稅領土」(涵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的名義申請;而中國則堂皇以「中國」主權國地位為之。令人懊惱的是,GATT對外發表的簡訊已進逕自循「奧運模式」,稱呼台灣為「中國人的台北」(Chinese Taipei)

香港早就以「分立關稅領土」的名義加入GATT,並於1997年將正式成為中國的一部份。以後若是台灣與中國雙雙「入關」,而國府仍一再堅持「一個中國」政策,替北京政府宣揚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我們這幾塊「分立關稅領土」會不會再被易名?並讓國際社會產生錯覺,以為中國在GATT擁有三個席次,包括兩個「分立關稅領土」,一指香港自治區,一則涵蓋「台灣省」與「福建省的兩個縣」。

屆時國府是準備退出GATT,還是以「不變應萬變」,對外任人命名,對內仍自我陶醉,稱一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

(作者是美國波特蘭州立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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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GATT的門檻之後

林環牆, 原載自立早報,4-25-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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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構築的通商海路,蔚藍而恢闊。歷年來,台灣經濟的發展可謂深受其惠,然而卻因無國際社會承認的主權國地位,而從從未參與營造之。

為了閃避代表中國主權的荒謬問題,國府以「台澎金馬」的獨立「關稅領域」(Custom Territory)GATT提出「入門」申請。衡諸台灣當前經貿實力與制度,跨越GATT門檻應無資格上的大問題,充其量只是時間遲早而已。

台灣是一直徘徊於
GATT的大門外,但GATT苦心構築的蔚藍而恢闊的通商海路,並未因而斷絕。反之,託早期「開發中國家」身份之賜,以及廁身冷戰時期自由世界東亞圍堵防線之一環,台灣仍然享有機會取得GATT會員國有權享有的「最惠國待遇」。抑有進者,台灣甚至取得美國「普遍化優惠制度」(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的「零關稅」輸出國際最大消費市場的資格。

於是,通商海路洞開,台灣人淋漓盡致地展現海洋性格。激盪的浪潮,往復地拍擊「福爾摩沙」,我們的美麗島。同樣也不斷地將島民血汗結晶的「勞力密集型產品」湧向大洋彼岸。台灣經濟起飛了。活潑的國際貿易,將戰後台灣經濟成長率大致推向每年
8~10%的高檔。

回顧過往,台灣經濟實實在在受惠於GATT所締造的自由開放貿易體制,然並未依互惠原則敞開國內市場通路,以回饋國際社會。誠然,依據GATT條款,身為「開發中國家」的台灣並不「違憲」。

然而,時移境遷,台灣這種權利與義務不相稱的正當性,定然且已然面臨國際社會的挑戰,遑論在一旦跨越GATT門檻後的處境。在國際舞台上,台灣嶄新的位階已拉開序幕。台灣已被定義為「亞洲新興的工業化國家」,國際社會不會再默許台灣背離GATT「多邊主義」的互惠精神。台灣不是自198911日起,已連同香港、新加坡及南韓一起被剔除於美國GSP受惠名單嗎?這是國際新形勢降臨的一個序曲!

新的形勢需要新的回應。與其靜觀其變,坐等他國威脅以貿易報復,而作被動讓步,無如主動回應來得有尊嚴。

如何回應?此即在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下,今後台灣貿易與產業政策理當真實體現GATT多邊互惠與非歧視的基本精神。易言之,國府須主動實質撤離扭曲貿易,投資,與生產活動等種種保護政策。

當然,回應需尋求一國際舞台為著力點,否則未必能保障完整而對等的權利與義務。這個著力點,就是台灣加入GATT成為其貿易「憲法」保障下的會員。在歐洲與北美分別進行經濟整合,以及美國動輒以「301條款」行其「侵略性片面主義」(Aggressive Unilateralism)之際,此一認識與回應別具意義。任何逾越權利與義務均等原則的外力片面索求或報復,可移由GATT貿易仲裁機構受理。

例如農業,由於許多非經濟面因素影響,迄今仍普受GATT會員國高度保護,而且GATT條款本身亦預留相當彈性的解釋空間,在情理法的考量下,台灣斷無自我解除農業保護的必要。

不 可諱言,回應國際社會必然對國內諸產業產生進口競爭的衝擊與威脅。然而,這是短期必須經歷的產業調整,否則無以換取攸關台灣命脈的通商海路。何況,該調整 本身是符合台灣經濟發展的長期利益。任何國家所得提升的原動力,是源自經得起國際競爭的高效率產業,而非賴保護以生存的低效率產業。

(作者是美國波特蘭州立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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