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20, 2005

如何回應國外反傾銷關稅

林環牆, 自由時報, 4-1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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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頃於四月二日正式裁決針對台灣輸美的靜態隨機存取記億體﹝SRAM﹞課徵反傾銷關稅,預料一週內美國商務部將公布台灣有關業者被課徵的個別稅率;據悉,最高稅率逾100%。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商美光科技公司﹝Micron﹞考慮也對台灣動態隨機存取記億體﹝DRAM﹞廠商提出反傾銷的控訴。台灣DRAM的產值遠大於SRAM,屆時,若該反傾銷控訴成立,國內業者必受創不輕。如何回應紛至沓來的反傾銷案件,以排除台灣出口障礙,朝野應予高度重視。以下是筆者芻議:

1. 立即排除萬難,以進入「世貿組織」(WTO),列為國府高度政策優先工作。台灣還不是WTO的會員,無法尋求WTO的「貿易調解庭」(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仲裁國際貿易糾紛,以致所有反傾銷案件皆偏頗地受制於美國的國內貿易法。幾年前,筆者曾呼籲國府莫過度拘泥於國內產業衝擊的顧慮,加速貿自由化,以期儘早成為世貿會員,目的即在於藉助WTO的貿易法制,保障台灣的國際通商網路。國府政策眼光,一定要看得遠。建立台灣成為「零關稅」自由貿易港的策略意涵,絕不亞於科技島。

2. 即使國內業者涉及傾銷,反傾銷關稅率也必須爭取依照傾銷程度合理課徵。依WTO的貿易法,反傾銷關稅的屬性是「糾正性」(Corrective),並不是「懲罰性」(Punitive),是以不得不合理重課,以致形成關稅保護的另類手段。依照WTO的關稅貿易協定第六條規定,傾銷的要件是:(A) 出口品價格低於出口國國內售價;或者 (B) 當國內售價資料不存在時,出口品價格低於同類產品銷往任何第三國的最高售價,或低於出口國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銷管成本與利潤。如果傾銷事實一經認定,且已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傷害,WTO同意課徴反傾銷關稅。

3. 台 灣廠商務須嘹解,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也意謂國際商務的「法制化」。為應付與日俱增的反傾銷等貿易法律案件,台灣廠商一定須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慣例的 成本會計制度。絕對避免有外銷岐視,以內銷貼補外銷,或以甲外銷市場貼補乙外銷市場。務須清楚估算每一產品在國際貿易法規下可能涉及傾銷的外銷底價。該底 價當然會隨時間變動,例如,管理績效或生產效率提升都會降低產銷成本,從而允許更低的外銷底價,而不虞觸及傾銷。

4. 加 強國際產業資訊蒐集與分析,提昇國際市場需求的掌握能力,俾產銷配合,不致國內廠商集體陷入殺價傾銷國際市場。另外,國府主管單位也可考慮協調業者建立 「國際市場預警制度」,以避免一窩蜂擴大生產,造成產銷嚴重失調。依現行國際貿易法,生產國在本國市場「傾銷」,並不算傾銷。可是,只要跨出國界則依法行 事。小國市場胃納能力通常較小,因此,相對於美國等大國言,現行國際貿易法對台灣等較小國家不利。

5. 國內高等教育體系,應充實培養經通外語文的高素質國際貿易法律科技跨學科通才,同時直接鼓勵留學,以收宏效。否則,很難爭取到合理的貿易糾紛仲裁。

據報載,國內廠商
(華邦電子)針對輸美SRAM被課反傾銷關稅,計劃以第三國作為輸美轉運地。筆者認為,此無法規避「反傾銷」,因為可能因而觸發美國進行「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 的指控。

(作者是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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