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09, 2006

台灣的現狀是什麼?

林環牆, 部落格專論, 2-9-2006, 又載 南方快報 & 台灣日報, 2-15-2006

<相關專論>

自陳水扁總統在新春期間發表包括廢除「國統會」和「國統綱領」的一序列重要政策宣告後,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亞當‧厄瑞利(Adam Ereli) 旋即於一月三十日重申美國對台灣政策兩點聲明:

第一,美國對台灣的政策是基於美國的 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 ,以及三個美、中聯合公報;

第二,美國敦促北京和台北建立實質對話,以互利台灣海峽兩岸。

在現場記者發問下,厄瑞利又聲明:美國反對台灣海峽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status quo) , 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就是要片面改變現狀。

相信世界上沒有人會去挑釁台灣海峽對岸─中國─的現狀。但是另一岸─台灣─的現狀是什麼?國際強權,例如美、中、俄等大國,究竟有何理由擋住台灣前進申張台灣的主體性和建立台灣的國格!

關於對台灣現狀的探討,海外台灣人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現在執教紐約福丹大學法學院江永芳教授,在其發表於2000年福丹國際法學刊的一篇長達50頁名為“國家,主權,與台灣”的學術論文中,即早已提出嚴謹的論述和剖析。目前高喊「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重疊」,「中華民國是台灣」以及「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她的國號叫『中華民國』」等主張,其實都是脫離台灣現狀的各自表述。

針對福爾摩沙的歷史長河稍作縱深觀察,以及在綜合國家論和國際法的透視下,一個立即浮現的關鍵事實是:台灣島不是中國的領土,自然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台灣島在其過去漫長的歷史中,雖然曾經短暫地被納入中國清朝政府管轄的領土,但是依據1895年4月17日簽署的馬關條約 (Treaty of Shimonoseki),清朝政府已把台、澎諸島 割讓給日本 。從此台灣島(包括澎湖島)與中國就不再有任何的領土隸屬關係。

1951年9月8日是台灣島身份的另一轉折點:依據當時簽署的舊金山和約 (Peac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日本放棄對台灣
的所有權 。該合約於次(1952 ) 年4月28日生效,台灣島從此正式脫離日本。


馬關條約和舊金山和約都是屬於國與國之間締結的國際條約(Treaty),為正式的國際法律文件。前者切斷了台、中領土歸屬關係,後者則割離台、日領土歸屬關係。

請問中國何時遵循國際法再度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中國,無論是其現在的代表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其自1949年迄今一直佔據台灣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都無法根據國際法來証實。

那麼台灣的現狀(status quo)是什麼? 很清礎,借用江永芳教授的分析:

  • 台灣是一自治的地域實體 (A self-governing territorial entity);

  • 台灣島不屬於世界任何國家;

  • 台灣島是台灣住民集體所擁有。

準此以觀,台灣人民當然有權利選擇改變台灣的現狀,決定台灣的前途,包括向世人宣告台灣建國。因為這些行動並無侵犯到任何國家的主權,或任何國家人民的自由與生活方式。

是以,中國無權干預台灣人民自由的抉擇, 美國、日本、歐盟、俄羅斯等強權亦然。世界強權蠻橫地以區域和平為藉口,阻擋台灣住民行使自由的抉擇,其實就是在剝奪阻擋台灣住民的基本人權。

長久以來,中華民國政府蒙騙了台灣人民。台灣根本就不是中國的領土。1943年11月27日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僅是盟軍在戰爭期間自行發佈的政策性公報。它不是國際條約,沒有規範領土割讓或歸屬的法律效力。更何況在開羅宣言發佈時,台灣仍是日本領土。當你沒有台北101的所有權時,你如何以自己的"意見"聲明,轉讓他人的財產?

台灣人民必須看清事實,台灣才站得起來。舊金山和約給予台灣獨立建國的法律條件與機會,台灣要從當前自治的地域實體提昇成為主權國家 ,其實第一要務就是拆除中華民國體制。只要堅持台灣主體性,堅守民主自由,堅固壯大台灣, 終會獲得國際同情與支持。

(作者是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研究員暨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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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February 06, 2006

台灣需要蛙跳式技術創新

林環牆, 部落格專論, 2-6-2006; 南方快報, 2-14-2006; 台灣日報, 2-21-2006

<相關專論>

日前(2/6) 台灣經濟研究院二所副所長張建一先生在自由時報 《財經時論》 提到:台灣高科技產業研發投入還有很大空間,若要快速提升技術,建議可以直接向其他國家購買技術或尋找技術合作。筆者略評,以供酌參。

台灣研究發展的資金投入,在1999年才首度跨過GDP的2.0%門檻,近幾年持續以數倍於經濟成長率的速度飛躍,已經挺升至GDP的2.5%。比起美、日等先進國家,雖然起步甚晚,不過,也正因如此,台灣在研發投入是擁有非常寬擴的空間。

以去(2005)年來說,台灣每百萬人取得276件美國專利(筆者按美國專利商標局核發件數計算),略低於美國的288,而居全球亞軍。排名前十名但在台灣之後的依序分別是:日本(267件)、瑞士(162件)、以色列(159件)、芬蘭(149件)、瑞典(141件) 、德國(127件)、加拿大(103件)、南韓(99件)。香港和新加坡分別為91件和95件,皆在十名之外。中國(不含香港)僅有0.45件,屬仰賴技術輸入的典型加工出口經濟。

一個經濟體的技術水平決定於其從過去到現在累積的「技術存量」,近數年來台灣每年經由專利所掌握的「技術流量」確實十分耀眼。不過,台灣仍然是扮演技術追趕(play catch-up)的腳色,其所累積的「技術存量」仍與先進國家有一段差距。

如何快速縮短技術差距,沒有捷徑;只有不斷投入研發,建構有效率的全面性創新體系,加強國際科技合作整合,以及活絡風險創業投資的資本市場等。

至於張建一先生建議「直接向其他國家購買,以快速提升技術」,則必須謹慎為之。除非對外所購買的技術,在台灣的企業或研究機構所掌握技術組合中,具備策略性互補作用,否則意義並不大。

台灣最需要的是「蛙跳式技術創新」,不僅是要超越今日的台灣,更要雄心勃勃地讓台灣成為未來全球技術疆界的開拓先鋒之一。

(作者是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研究員暨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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