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20, 2009

危險的CECA

在一中框架下簽署CECA,即形同國共聯手撕毀舊金山和約,也代表國共聯手剝奪台灣人民自由選擇台灣未來的自決權。這樣的CECA有何時代性?CECA其實就是邁向經濟統合,建構兩岸共同市場,再邁向一中政治統合的時程安排。站在「台灣主體」與「台灣利益」雙核心的政經戰略高度考慮,看不到CECA的必要性。


◎林環牆, 部落格專論, 01-20-2009; 自由時報, 01-21-2009

台灣競爭力論壇總召集人暨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林建甫教授上週發表「兩岸簽署CECA的時代性與必要性」一文指出:「『綜合經濟合作協議』(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簡稱CECA)是介於FTA (自由貿易協定) 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之間,被馬總統定義為兩岸經貿互動可走的「第三條路」。 一方面規避國與國的爭議,另一方面也避免「主權被矮化」的聯想,而其主要基本構想還是著眼於取消兩岸間包括關稅、經貿、投資等相關障礙,逐步構築一個自由 化的共同市場。」

稍早去年底,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發表「胡六點」,其中第二點也提到兩岸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但不要忘了,這是以 「兩岸在事關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問題上形成共同認知和一致立場 」為前提:這就是「胡六點」的第一點!

在一中框架內,台灣和中國簽定CECA,如何能避免「主權被矮化」呢?林建甫教授在文中稱讚CEPA 這種雙邊關係是「對等」的,實在無法理解!

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份。1895年日、中馬關條約老早就切斷了台灣和中國的領土隸屬關係。而1951年九月八日締結的舊金山和約,不僅結束二次大戰的戰爭狀態,也同時使日本放棄了台灣島﹝包括澎湖島﹞的領土所有權。1952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後,台灣島已不再隸屬於世界上任何國家,而是台灣人民集體所擁有。

所謂「一中各表」,「一中框架」,「中華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等都僅僅是片面聲明,也都無足夠的位階,足以取代舊金山和約這個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在一中框架下簽署CECA,即形同國共聯手撕毀舊金山和約,也代表國共聯手剝奪台灣人民自由選擇台灣未來的自決權。這樣的CECA有何時代性?

再者,CECA其實就是邁向經濟統合,建構兩岸共同市場,再邁向一中政治統合的時程安排。站在「台灣主體」與「台灣利益」雙核心的政經戰略高度考慮,看不到CECA的必要性,讀者可參筆者過去發表「香港經驗看兩岸共同市場」、「台灣贏的策略 」、「兩岸共同市場的國際比較利益逆轉」等文。

(作者為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研究員暨北卡大學經濟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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